拘留通知书应慎用邮寄送达

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7年05月21日08:40 正义网-检察日报

  在司法实践当中,当直接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有困难时,办案机关往往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拘留通知书,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。

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两种,并未规定邮寄送达。对拘留通知书等文书适用邮寄送达的法律依据,只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“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,不算过期”。

  但上述规定是否能够作为办案机关邮寄送达拘留通知书的法律依据,还有待商榷。上述规定,从立法本意上讲,“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”应认为是公民向国家机关递送某些有关公民权利与利益的文件,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,当公民邮寄这类文件时,“在期满前交邮的,不算过期”。此规定转而由国家机关来适用时,则有侵害公民权利之嫌。

  对于拘留通知书,刑诉法规定:拘留后,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,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,在二十四小时以内,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。如允许拘留通知书邮寄送达,则意味着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二十四小时内,办案机关寄出拘留通知书,即视为送达。但实际上,寄出的通知书少则两三天,多则七八天才能到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,而这段时间里,在家属或单位看来,犯罪嫌疑人处于下落不明之中,由此引发的家庭与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可估量。同时,犯罪嫌疑人初被羁押于看守所中,一段时间里无人过问,其生活用品的供应亦无着落,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、生理的伤害亦不可小视。

  所以,对于拘留通知书,以及一定情形下的逮捕通知书,应慎用邮寄送达。非邮寄送达不可时,应使用特快专递等函件,并同时使用电话通知等现代通信手段。

  (刘保岩 作者单位: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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